9-4-2 學校家長會的組織與運作

9-4-2 學校家長會的組織與運作

(一)本校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成立學生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二)為期會務有效運作,家長會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辦法,(包括:家長會組織章程、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家長會議事規則、會長移交清冊、會務人員名冊等)。並訂定家長會組織架構,健全組織運作,妥善分工與擬定組織工作內容。

 

(三)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1.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4.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四)詳實記錄班親會及家長會各項會議之出席: 

1.學校日召開班親會,推選班級家長代表並組成班親會,並請各班將會議結果三日內送至輔導室。 
2.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3.家長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由家長會文書於三日內作為紀錄,並將討論及選舉結果公布週知以及送局備查。

 

(五)協助班親會及家長會改選後的資料彙整、呈報教育局: 

1.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20日內,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整理各一式。 
2.協助新任家長會於召開會議30日內,檢具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議事規則、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會議人員名冊及移交清冊等資料報局。
3.家長會依規定102學年度和103學年度分別依規定函送家長會會務資料,報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