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學生相關重要會議的參與

5-2-1 學生相關重要會議的參與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內有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獎懲會置委員1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3人,其中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3人,家長會代表3人,學生代表2人。

 

(二)校規委員會之組成依據「臺北市各級學校檢視修訂作業規定」,邀集學生、家長、教師等相關人員,共同檢視修訂合宜之校規及班規,以落實符合人權之民主法治教育。委員會當然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為校長,執行秘書為學務主任,委員共計十四名(校長、學務主任、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生教兼訓育組長、低中高年段及科任教師代表各一人、家長會代表二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六年級各班推派學生代表各一名列席。

 

(三)其他重要會議:

1.每學年舉辦「一年級與校長有約」、「畢業生與校長有約」及「表現優良獲最高榮譽證書」,學生與校 長共進午餐,讓學生能跟校長對話提出建議。
2.學生得利用下課時間至校長室與校長反映有關學校的建言。
3.衛生糾察隊每天中午巡邏校園,就環境整潔、廁所美化綠化及活動辦理內容提出改進建議。
4.交通服務隊每天放學負責協助維護學生路隊及提醒服裝儀容整齊,對表現不佳者詳加記錄,交給老師利用導護交接會議時間提出改進建議,或隨時向學務處反映。
5.學生糾察隊巡邏校園,就學生服裝儀容、走廊輕聲慢步、不奔跑等提醒同學,可於交通糾察隊交接會議提出說明及改進建議,平日則隨時向學務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