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學校預算編制

1-2-3 學校預算編制

(一)依需求編列

1.會計主任依照規定編列次年度預算書。
2.會計主任告知各處室依照班級數編列之經費額度,再由總務處於時限內,彙整各處室、各學年與各領域教師提出之相關需求,製作預算明細表,經由擴大行政會議討論後定案。
3.學校其他修建工程預算部分,先經擴大行政會報討論並確定工程項目,總務處依規定發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申請經費,之後教育局派員到校現場會勘後確定,再編入預算,最後經臺北市議會審查通過後,次年度執行。

(二)緊急需求申請統籌款

    學校若有安全與衛生方面等緊急需求,則依規定函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統籌款,若獲通過,依會計程序編列經費明細表送局核備後撥款執行。

(三)家長會經費支援

    有關學生獎勵、家長會志工獎勵與支援學校相關經費,由各處室提出,校長室彙整後為學年度經費申請表,依學年度向家長會會員大會報告,再由家長會增刪確定,學校依家長會核定之經費,依需求提出申請和執行。

(四)適時爭取捐款作為校務發展基金

    針對弱勢學生所需之經費,依教育局規定成立「教育儲蓄戶」進行募款,挹注學生所需;而校長適時向外募款,放入校務發展基金,依捐款人指定或非指定項目支援學校教學或校務發展需求不足之經費。